黄冈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特殊保障措施的通知
黄冈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特殊保障措施的通知
黄医保发〔2020〕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省委、省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疫情应急保障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确保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疫情救治防控放在第一位,全力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到应保尽保。
二、要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和其他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对抢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其抢救救治医疗费用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由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拨付,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
四、因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受医保相关政策限制。
五、对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异地就医费用按本地就医报销比例结算,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六、严禁医药机构违规抬高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发现价格异常或价格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七、遇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和重要舆情,各地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值班电话: 0713-8366936 。
八、加强应急值守,防疫期间各地要配专业人员24小时轮班值守,处理应急情况,对外公布值班电话。
九、要正面宣传引导,积极配合卫健疾病防控部门加强防治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理性对待,科学防治疫情。
十、本通知所述特殊保障措施到疫情宣布解除之日结束。
黄冈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