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疫情期间特殊购药需求的通知
关于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疫情期间特殊购药需求的通知
黄医保发〔2020〕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市防控指挥部《关于黄冈市域范围内全面升级防治管控措施的紧急命令》(18号令),全市范围全面升级防治管控措施,所有小区(居民点)一律实行全封闭管理。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特殊购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药信息收集,理清用药需求
各社区(村)要配合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负责辖区城乡居民慢性病、特殊药品用药需求信息收集,将汇总的药品采购清单提交定点医药机构。
二、积极组织药品货源,保障药品供应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协调药品供应商,保障药品的采购和配送;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通过正规渠道积极采购药品,做到药品不断档、不脱销、不乱涨价。
三、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明确配送责任
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加强与社区(村)的协调配合,做好药品代购配送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明确专人加强药品使用监管,并督促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负责及时配送到购药患者手中。
四、加强医保结算管理,保障待遇落实
1.医疗保障部门对慢性病、特殊药品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等用药实行长期处方结算,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一次性处方药量至3个月。
2.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医保结算,并出具医保结算单;特殊药品门诊购药,由相关医药机构出具购药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待疫情结束后由购药患者到参保地医疗保障服务大厅按政策办理结算手续;其他类购药,由所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门诊统筹政策办理结算手续。
3.参保职工购药不能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全额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出具购药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待疫情结束后由购药患者到参保地医疗保障服务大厅按政策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间可延长至2020年底。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病人用药需求,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注重病人隐私保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特殊购药通道,为病人及时医治提供保障。
2.本通知执行追溯至1月1日,自疫情解除之日起停止执行。
黄冈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3日